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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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荆州市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已经偿还的1000100元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被告荆州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荆州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6×××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