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集成房屋项目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已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129017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567.09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19元,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4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6135元;反诉费11210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167元,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9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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