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集成房屋项目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已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129017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567.09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19元,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4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6135元;反诉费11210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167元,原告(反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