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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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清帝业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19028元。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96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28元,被告***负担3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