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孙志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