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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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全部材料; 二、被告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680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