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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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铭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铭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衡水铭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