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价款274566元;

二、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4日起至价款274566元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上述款项,限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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