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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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款项119393.28元。 二、被告***对被告***给付上述款项119393.28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元,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