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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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西宁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借款本金210285.97元(截至2020年2月25日),并给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宣威市房屋[云(2020)宣威市不动产权第000295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