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481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 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光磊、杨新宇,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伟。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溧人社察理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在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王建华、张茂弟、陈鹏霏、吕冰2018年6-7月的工资,合计25000元;2、在2019年2月1日前为黄志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斐 人民陪审员史林君 人民陪审员唐卫平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颖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