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481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

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光磊、杨新宇,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伟。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溧人社察理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奥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在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王建华、张茂弟、陈鹏霏、吕冰2018年6-7月的工资,合计25000元;2、在2019年2月1日前为黄志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溧人社察理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斐

人民陪审员史林君

人民陪审员唐卫平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颖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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