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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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602执1186号 朔州市金要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6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产生的相应利息,并支付朔州市晋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高培茂、戴秀梅、朔州市金要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912元,执行费32079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048500010********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