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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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3050.00元、护理费9216.00元、交通费610.00元、车辆维修费500.00元,合计2337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71574.49元的30%即21472.35元,冲减***已经给付的医疗费3000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医疗费8527.65元(此款于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立即给付)。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