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3050.00元、护理费9216.00元、交通费610.00元、车辆维修费500.00元,合计2337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71574.49元的30%即21472.35元,冲减***已经给付的医疗费3000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医疗费8527.65元(此款于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立即给付)。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6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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