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卡账户,限额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清办事处公积金账户,限额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卡账户,限额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清办事处公积金账户,限额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在宝清县商服(不动产证号20******595-459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六、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黑A×××**号大众牌小汽车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宝清县和顺巷房屋(不动产证照号:20******274)。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八、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宝清县和顺巷房屋(不动产证照号:20******27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九、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宝清县和顺巷房屋(不动产证照号:20******276)。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十、查封申请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宝清县金润华庭3号楼101-1**-001*-00***8(房权证号:宝清县房房权证宝清字第**)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由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