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821执353号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惠霞、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

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惠霞、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08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转执行庭执行,故本院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标238191.80元,执行费3272.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放弃债务共有人李惠霞执行金额119095.90元(担保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在免除李惠霞经济责任范围内免除代偿责任,代偿借款本金99999.50元,利息金额19096.40元)。被执行人李惠霞申请减半收取执行费1636.00元,在申请人放弃执行金额119095.90元及减免执行款项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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