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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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821执353号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惠霞、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 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惠霞、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08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转执行庭执行,故本院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标238191.80元,执行费3272.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放弃债务共有人李惠霞执行金额119095.90元(担保王安平、蒋双军、许小东在免除李惠霞经济责任范围内免除代偿责任,代偿借款本金99999.50元,利息金额19096.40元)。被执行人李惠霞申请减半收取执行费1636.00元,在申请人放弃执行金额119095.90元及减免执行款项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