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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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 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嵘佳船用物资有限公司 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承包金4200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自2017年3月1日起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30元,由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