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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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已缴纳租金的租金发票; 二、驳回原告对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负担800元,由***负担27000元。(***、***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