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已缴纳租金的租金发票;

二、驳回原告对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负担800元,由***负担27000元。(***、***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3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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