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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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嘉禧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宜兴市嘉禧置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宜兴市嘉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867527元; 三、驳回宜兴市嘉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611元,由嘉禧公司负担4413元。(该款已由嘉禧公司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嘉禧公司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