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天海益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北京天海益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97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该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具体数额以公告费票据记载的数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