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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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0761.26元(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0.7%的1.5倍)支付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7%的1.5倍继续给付复利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仇杰、***、葛明亮对上述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仇杰、***、葛明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仇杰、***、葛明亮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