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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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海事法院(2017)鲁7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7)鲁7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判决***向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5745165.32元,以64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以5745165.32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在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扣除436541元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30元,由***、***、***、***、***、***、***、***、***、***、***共同负担52230元,由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15元,由***、***、***、***、***、***负担20715元,由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