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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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692.58元及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利息及复利3529.36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手续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负担88.47元(多预交的1076.53元予以退还);被告***负担494.0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