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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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瓦房店市鑫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华成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雅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正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37万元; 二、被告***、被告***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罚息386958.32元; 三、被告***、被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 上述一至三项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存入保证金账户内的质押保证金余额以及计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正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鑫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华成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雅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610元,由被告***、***、***、***、***、***、***、***、大连正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鑫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华成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雅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