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江都区兴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兴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9644.54元,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163784.39元,并偿还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以3999644.54元为本金,年利率21.6%,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12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有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上城国际3幢2703室的房屋,在190万元的抵押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