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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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8620.19元(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赔偿款158620.19元中的39310.19元直接给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9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