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浏阳永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浏阳永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币639元,由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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