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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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09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 负责人:付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壮,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