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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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47960.39元及截止2020年6月2日的利息2753.33元,消费手续费5864.82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3日起至还清信用卡欠款时止以本金347960.3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和按月计收的复利(以上利息总额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律师代理费10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