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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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天时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信永泰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天时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江苏正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400万元以及利息(其中,1000万元自2007年4月23日起、2000万元自2007年5月8日起、2000万元自2017年5月30日起、1000万元自2017年9月19日起、1000万元自2008年7月11日起、800万元自2008年10月24日、600万元自2009年1月5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0894元,由被告苏州天时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