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乐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乐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乐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报酬12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8元,由被告盐城市乐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