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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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失5万元; 三、驳回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777元,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负担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