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
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失5万元;

三、驳回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777元,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负担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广平县为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平县滨河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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