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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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分公司 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6133.34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承担20000元,由***、***、安徽商洋物资有限公司、***、唐延飞、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