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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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正)和资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1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187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