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元市中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向***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120元;

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向***清偿借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正)和资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向***清偿借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正)和资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8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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