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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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北京恒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948.49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负担490元,***负担3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3534元,***负担3534元,***负担4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