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3月27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所欠借期内利息4400元和自2019年3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6月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2017年8月3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四、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8月1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的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已支付的逾期利息10000元应予抵扣。 五、驳回原告独山丰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贵州青龙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