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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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财保73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运强,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鲁0105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10万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冀XXXX**号华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冀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元氏县二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冀XXXX**华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