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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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 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与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租金172802.9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未退物资丢失赔偿合款1855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日12.94元给付原告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未退物资租金,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辛集市李四建筑设备服务站维修保养费43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被告河北牛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