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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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大地财险遵化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112093.98元的30%为333628.19元。扣除保险公司先于执行的114000元,合计赔偿二原告339628.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薪熠公司在保险外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451.9元的30%为135.57元,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二者相抵后,原告实际返还被告薪熠公司29864.4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武***、***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被告薪熠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