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蔚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怀来联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怀来联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73558.63元,后期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至生效判决指定履行日止,以252723.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被告蔚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