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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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栾川县隆鑫食用菌研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栾川县隆鑫食用菌研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栾川县隆鑫食用菌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