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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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0876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1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