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展旺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盱眙县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高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8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