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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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昊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6126元,并支付以866126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昊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6612.6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昊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34元,由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