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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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83民初545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岳某(系***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孝力(系***之子),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卫(系***之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田孝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卫、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3,079.19元;2、依法判决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数额799,851.79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7日,被告***驾驶“鲁H×××**”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崇义路民政局十字路口东处,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邹城市人民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2020年5月10日,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外伤致:1、严重脑外伤后导致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2、右侧第3-8及10-12、左侧第3-9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3、需完全护理依赖。被告***在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故对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在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 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辩称: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在依法核实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证件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应从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赔偿原告款中予以扣减。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2019年10月27日13时50分许、事故发生地点、被告***和原告***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00元并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及被告国任财险济宁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原告伤残赔偿金507,9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00元等要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要素为: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9,645.00元,将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邹城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41。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9.00元,由原告承担501元,被告***承担5,3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