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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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补偿金186850元; 三、驳回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35元;鉴定费用58000元,由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5元,由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临朐县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