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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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彭州市兴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4225.48元和2017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427427.42元,以及2017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2017年4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64225.4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24%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7年4月21始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314225.4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24%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1214225.4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624%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8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1164225.4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第一判项借款本息的10%向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彭州市兴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彭州市兴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2元,由四川双有炭素实业有限公司、彭州市兴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