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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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一航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限额27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正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