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110540.15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房间门费用19000元,并恢复原状; 四、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地砖费22320.35元,并恢复原状; 五、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8262.88元; 六、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624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计4037元,由原告***负担1657元,被告河南鹿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