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2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