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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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63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 负责人:唐先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媛,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